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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活动,为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培养人才,加强技术储备,为河北科技与经济发展增强实力与后劲。

    (二)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条件环境建设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

    1. 重点实验室建设。集中支持一批为科技创新提供条件支撑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2.科技园区及中介机构建设。抓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民营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指导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和产业化环境建设。

    3.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针对我省科技工作的需要,有重点、有目标地引进国外智力及成果,在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4.软科学研究。主要支持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对策研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

    5.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面向市、县组织下达计划项目,扩大科技成果覆盖面,并与国家科技部有关计划及工作相衔接。

    (四)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财政厅、科技厅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厅

    1. 负责研究提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年度预算限额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省科技厅。

        2.负责审核预算建议计划,批复年度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3.商科技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4.会同科技厅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7.负责审核省科技厅报送的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预算。

    8.负责对年度绩效预算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科技厅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会同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5. 负责编制、制定资金使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绩效计划和部门绩效预算;

    6. 负责系统实施绩效评价和撰写系统年度绩效报告;

    7.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 按照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绩效计划和目标;

        5.受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目标;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厅核定(一般为预算总经费的3-5%)。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其他计划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局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厅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厅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我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厅、科技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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